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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人获得首席质量官这个证书并获聘任,补助3000元!

来源:审核员英才网 时间:2022-04-15 作者:审核员英才网 浏览量: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发布《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提出支持质量发展,对获得首席质量官培训证书并获得聘任的个人,给予3000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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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品牌、标准和知识产权运用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升区域企业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活力区 美好生活品质区”建设,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普陀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机构和企业、机构内个人。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质量发展


1、政府质量奖


对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20万元。对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对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按《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质量品牌


对获“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再认证每次给予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机构有多个品牌产品或服务获“上海品牌”认证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


对获批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质量振兴攻关


对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4、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


对获批设立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


5、质量人才


对获得首席质量官培训证书并获得聘任的个人,给予3000元资助。


(二)支持标准化建设


1、标准引领


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对通过评价的“上海标准”,每项标准给予奖励30万元。


2、标准制(修)订


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非第一起草企业、机构,分别按对应标准支持的50%执行。


对主导制定团体(联盟)标准,并被本市市区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使用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


3、标准化试点项目


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


4、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5、标准化活动


对举办标准化服务领域市级及以上、具有影响力的论坛、会展等活动的企业、机构,经认定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6、标准化项目竞合


对同一企业、机构有第2、3、4、5项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每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运用


1、专利资助


对获得国内、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机构,每件发明专利按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比例给予资助。


对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机构,每件专利按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已享受市级资助政策的,不重复进行资助。


同一企业、机构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知识产权示范


对获中国专利奖、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机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获国家级、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3、商标


对自有商标获“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


对通过马德里协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并被核准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每件商标给予奖励5000元。


对获批“上海市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机构,给予1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机构,在贷款周期结束后,以贷款总额为基数,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予50%的一次性利息补助。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并按照前述方式予以财政补助;对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在贷款周期结束后,以贷款总额的30%为基数,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予50%的一次性利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同一企业、机构当年度获得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知识产权保险


对购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机构,按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给予资金补助。同一企业、机构每年专利、商标等保险保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6、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对实施发明专利转让、许可等交易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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