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小型制氮机制氮,用于食品包装内填充,是否需要办理氮气生产许可?
留言日期:2021-08-23
老师好:
采用小型制氮机制氮,用于食品包装内填充,是否需要办理氮气的生产许可?根据GB 2760相关规定,氮气属于食品加工助剂,并且不限定残留量。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部分)》(2018年版)的规定,氮气已经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所以请问用于食品包装内填充的氮气是否需要办理氮气生产许可?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部分)》(2018年版)的规定,氮气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回复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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