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证业务范围分组
考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三种分项认可制度适用的法律法规、过程的技术特点以及认证机构审核组所需的能力,CNAS 把附录 A 的全部大类划分为一系列技术组,并将技术组中在技术方面对审核组水平具有较高要求的类确定为关键类(详见本附录的附表 B-1、附表 B-2 和附表 B-3)。
2 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2.1 如果技术组中只有 1 个关键类,CNAS 对关键类实施见证评审并通过后,方可结合文件评审或办公室评审的结果授予该组的所有类。
2.2 如果技术组中有多个关键类,CNAS 至少实施 1 次见证评审,并按以下规则实施见证评审:
2.2.1 在本附录的附表 B-1、附表 B-2 和附表 B-3 的“关键类代码”列中,识别为“和” 关系的所有关键类,CNAS 在对技术组中某关键类实施见证评审并通过后,可结合文审或办公室评审的结果授予该关键类和该组的其他非关键类,但该组中未经见证评审的关键类仍需实施见证评审。
2.2.2 在本附录的附表 B-1、附表 B-2 和附表 B-3的“关键类代码”列中,识别为“或” 关系的关键类,CNAS 在对技术组中任一关键类实施见证评审并通过后,可结合文件评审或办公室评审的结果授予该技术组的所有类。
2. 3.认证机构申请获得某技术组中一个或几个非关键类的认可,最低要求是该技术组接受 1 次 CNAS 见证评审并通过。
2.4 如果见证评审未通过,则认证机构申请的该见证项目所属类和技术组内认证机构申请的其他非关键类均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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