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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讨论稿)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3-12-16 作者:认证 浏览量: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会议内部讨论草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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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认证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认证专业人员素质,规范认证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认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认证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分为管理体系认证人员职业资格、产品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和服务认证人员职业资格3个类别。

第五条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实施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考试按照认证人员类别区别设置。通过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式并取得相应类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实已具各从事相关认证活动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具体承担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开展考试、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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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八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确定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经历满4年;

(二)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经历满2年;

(三)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经历满1年;

(四)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学历。

第十一条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在其网站上公布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获证人员查询方式,并实时更新。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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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业能力和要求

第十三条  取得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认证行业相关制度准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格守职业道德,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取得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各的职业能力:

(一)知悉认证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二)掌握合格评定相关标准的内容、审核原则与方法程序、认证技术与管理等知识及其应用;

(三)具有独立解决认证过程中的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认证认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记

第十六条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对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认证人员,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在实施认证人员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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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通过考试取得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认定其具备中级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颁发的正式级别(含)以上注册证书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发布)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申请取得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和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申请参加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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